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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民办校教师享有与公办校教师同等权利和义务
2013-01-24 22:52:28  作者:谢薇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24日,我市下发《关于加强福州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民办教师受聘的基本条件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意见》指出,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实行劳动合同制,教师受聘基本条件为符合《教师法》《教育法》要求的品行条件、身体条件和各层次学校要求的学历条件;从事教学工作的受聘人员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参加邪教、传销等非法组织活动行为的不得参加应聘,学校也不得聘用;民办学校聘用退休校级领导一般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贡献者可视身体情况适当延长。

  同时,民办教师不得以所聘用身份从事商业性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劳动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民办学校在聘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办班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强化训练或参与其中有偿授课;严禁在聘教师授意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其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活动,违规从事有偿托管。

  严禁教师及工作人员在辞职或另聘他校时教唆学生离开、携带与学校经营相关的信息资料到他校应聘,此类行为一经查实,民办学校除有权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追究其赔偿责任外,还可将此类行为报教育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此外,民办学校教师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可享有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和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等的权利。民办学校应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各校应视情况设立教龄工资,根据办学的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教师工资,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民办学校应为在册教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费基、费率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福州日报记者 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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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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