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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归父亲能改归母亲吗?法院:抚养关系可变更
2012-10-25 22:53:33  作者:陈鸿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离婚时,小明(化名)归父亲抚养。9年后,小明的母亲诉至法院,要求由自己直接抚养小孩。日前,马尾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小明母亲的诉请。

  阿力与阿彩(均为化名)于1997年结婚,于1999年生育了儿子小明。2003年初,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在马尾镇政府协议离婚。他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明由父亲阿力抚养,母亲阿彩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至小明18周岁时止。

  此后,出于谋生需要,阿力长期在外工作,无法照顾小明。他只得让小明长期跟随阿彩的母亲共同生活。

  今年初,在美国已经发展得不错的阿彩,委托其母诉至马尾区法院,要求将小明判归自己直接抚养。她认为自己和阿力离婚后,阿力因身体欠佳,且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难以尽到照顾抚养儿子的职责和义务,这对儿子的成长非常不利;而阿彩身体健康,经济条件较好,更适合抚养照顾儿子。

  由于小明现已13周岁,法院征询了他本人的意愿,小明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

  马尾区法院认为,由于阿力长期在外工作,小明从上小学第四年起就跟随外婆共同生活,事实上阿力已较长时间未对儿子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现阿彩提出愿意抚养儿子,儿子也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因此,法院对阿彩的诉请予以支持。

  据经办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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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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