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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榕电商可获市财政资金补贴 最高可补助300万元
2014-07-03 07:48:22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示范园区(基地):分两档奖励

  市财政电子商务预算专项资金将对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给予奖励,对被授予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三方支付平台:

  日均资金流量不低于300万

  市财政电子商务预算专项资金将对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专项奖励,其条件为:在本市建立第三方支付总部、两岸跨境支付总部并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本市的,并须在本市经营3年以上,对未满3年即迁离本市的,将按有关规定收回奖励资金;从事国内网络支付(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第三方支付业务)、跨境结算与境内外银行卡收单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日均资金流量不低于3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分3年支付)。

  税收奖励:

  按地方留成50%奖励

  市财政电子商务预算专项资金将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税收专项奖励,其条件为:年缴纳“三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对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第一年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次年开始,按其缴纳“三税”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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