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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四城区新出让的住宅地 须配建不低于10%公租房
2014-03-07 22:05:34  作者:朱毓松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不配建验收不通过,回购款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

  根据规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定期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每月对配建公租房的工程质量安全加强监管巡查。对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合同约定时限竣工交付,并完成水、电、煤气管网、有线电视、电信以及小区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未依合同约定配建或配建不符合标准的,总体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被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其他国有土地“招拍挂”项目的重要依据。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房源对接,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留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交房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公租房与商品房同物业,租户拒缴物业费可腾退

  通知规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该项目的其他商品住房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一家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榕价房〔2013〕8号文中规定的相应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通知还说,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每年年末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缴费情况告知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对经物业服务企业催缴但仍拒不缴交物业费累计一年以上的,确无他处住房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调整安排物业收费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腾退;他处有住房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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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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