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要闻
福州火车站改扩建拆迁基本结束 西园村民笑开颜
2009-05-31 11:01:36  作者:邱陵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相关资料:

  关于制定《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有关说明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2007年9月以来,我市在东部新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试行了新的拆迁细则,主要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地,结合户口采用基地面积(人均45平方米)进行安置。从试行情况来看,该细则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极大地推动了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效减轻了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经济负担;二是切实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三是有效遏制了违章建设。由于该细则只在东部新城拆迁中试行,还没有推广到全市集体土地上,而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大部分都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因此,有必要对该细则作进一步完善后推广实施,特别是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之前,需对全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为了更好更快地推进全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我市对全市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进行了调研,并在充分总结仓山区东部新城拆迁过程中落实《东部新城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情况和参考吸收省外兄弟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完善和规范,从而形成了《规定》。《规定》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颁布,作为目前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

  二、制定《规定》的政策依据

  (一)《规定》的性质

  《规定》是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其仅仅是对征地过程中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作出具体规定,并未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仍然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此外,《规定》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安置只是以市场评估价作为协商依据,而不是以政府定价作为协商依据。由此可以看出,市政府制定的《规定》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的补充细化,程序和做法是依法依规的。

  (二)法律赋予政府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六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政征收的权限,即政府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土地施行征收。

  《中华人名共和国立法权》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既关系国家建设发展的大局、又关系广大被拆迁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地方政府可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护被拆迁农民的利益。综上,可以看出市政府制定《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表现。

  三、《规定》的要点说明
 
  《规定》包括: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计价方式;人均安置45平方米基本面积保护政策;安置人口的确认条件;安置人口的确认程序;独生子女照顾政策;无产权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和奖励方法;“住改非”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法;无产权房屋的认定单位以及一户多宅的处理办法;半拆房屋的处理方法;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的发放办法;施行日期等第十二条(详细内容可通过中国福州门户网站http://www.fuzhou.gov.cn 查阅)。主要内容有以下两方面:

  (一)实行人均安置45平安米的保护性政策

  《规定》明确对于有产权房屋及1984年1月5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均按100%进行补偿安置;而对人均产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均给予补足人均45平方米进行安置,而且拆一还一、不补差价,并且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只生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增加一个人口计算安置面积,确保政策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通俗地说,拆迁前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无产权的房屋或限制产权的房屋(只能在本村范围内转让),拆迁后可转为全产权并且可以自由地转让的商品房,而且人均至少安置45平安米(三口之家至少安置180平安米),无需补交一分钱的差价款。因此,该规定有效地减轻了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经济负担,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对无产权建筑实行区别补偿的政策

  集体土地上违章建设严重的现状,《规定》规定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2004年10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符合享受基地面积保护政策的被拆迁人,在协商期限内搬迁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进行安置;无产权房屋的补偿与安置,与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记录的房屋状况和建造时间为确认依据,属1984年1月5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确认和补偿安置,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50%给予拆除工作费用补贴,属2006年8月26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一律不予补偿。上述规定有效遏制了违法建设,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开展。

【责任编辑:邱陵】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