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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种情形下出口货物劳务可免税
2013-01-16 22:21:18  作者:吕路阳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16日从市国税局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下发了两个文件,对出口退(免)税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其中,适用于增值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出口货物的免税范围(以下简称出口免税)主要分为3类21种情形。

  第一类是视同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3种情形,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第二类是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3种情形,包括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第三类是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15种情形,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出口免税的货物等。

  (福州日报记者 吕路阳 通讯员 余则玉 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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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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