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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范围承揽业务将受罚
2012-09-06 21:49:05  作者:朱榕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省住建厅6日转发公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对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资质管理,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月23日发布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同时废止。

  根据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按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等,其中甲级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单位可承担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详细规划的编制,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丙级单位可承担的业务为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日报记者 朱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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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必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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