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在一些采购、竞标场合,中小企业很多时候只能靠边站。今后,这一状况将得到有效改善。记者28日获悉,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信息化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政府采购不得以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降低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进一步营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百万元以下项目 中小企业优先
针对一些采购、招标往往以高门槛将中小企业拒之门外的现象,《意见》提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含招标、谈判、询价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要体现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可将中小企业经营年限、产品业绩、企业信誉、依法纳税记录和职工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作为评分内容。
《意见》称,要努力保证中小企业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对于中小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或预算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零星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复印(打印)纸、制服及相关用品、家具、印制品、信息技术及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修缮及装饰工程等品目,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应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大中型企业还可与小型、微型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2%~3%的价格扣除。
降低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
《意见》还提出,要降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保证金缴交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对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投标保证金减半收取。中小企业参加网上竞价采购项目的,汽车品目单个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1万元,汽车以外品目单个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5000元。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加快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中标货款支付进度。对中小企业中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按一定比例支付首期货款,在中标货物交货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货款;对需要实行分期付款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合理分期,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末期货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另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组织专门面向本省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免收中小企业采购文件(含招标、谈判、询价文件)工本费。
(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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