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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福建设立总部可获办公用房补助
2011-09-06 22:08:14  作者:郑雪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6日获悉,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提出五项优惠措施鼓励引进总部企业,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国际会展等服务业总部企业都将受到重点扶持和培育。

  第一项优惠是开办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安排。

  第二项优惠是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40%一次性给予1218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房产税的30%40%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第三项优惠是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60%80%奖励, 3年给予30%40%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第四项优惠是规费减免或返还。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第五项优惠是人才激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根据不同级别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此外,省内现有的总部企业也会得到政策扶持。各地将制定具体的土地优惠政策,规划优质地段,支持现有龙头骨干企业在福建建设总部大楼。省政府还支持在福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各地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可按其缴纳的税收贡献额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奖励。现有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同样可获住房和生活补助。

  (福州日报记者 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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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必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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