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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粮价显著上涨时可价格干预
2011-11-07 21:44:37  作者:王玉萍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7日获悉,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省粮食局日前公布了《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建立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制度,以及粮食入库和销售出库质量检验等制度,禁止经营者在异常情况下超标屯粮,明确粮价显著上涨时可价格干预。

  《办法》称,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粮食经营者应当履行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义务,即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50%;从事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原料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50%,成品粮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从事原粮批发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50%;从事成品粮批发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从事粮食零售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

  我省是全国第三大缺粮省,粮食自给率不足50%。《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主要用于种粮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粮食财务挂账消化、稳定粮食市场等。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决定对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政府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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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必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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