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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最富黑老大”一审死刑 犯人家属挥手告别
2010-02-04 20:33:53  来源:华龙网  【字号

  本院认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行为犯,只要具有加入组织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即构成本罪。作为一般参加者,依法不应对其未参加的组织犯罪承担罪责,更不应对其离开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的继续存在承担法律责任。一般参加者离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属其参加组织的行为终止,追诉时段应当从其离开时起算。因此,上列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过法定的追诉期限,应不再追诉。

  故对被告人黄全德、魏玉滨、张涛、李伟、代安美不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另外,因被告人魏晓艇参与的贩卖、运输毒品罪未认定为陈明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故魏晓艇未参与组织犯罪,不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六、本案在量刑上是如何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

  本院在审理陈明亮等人涉黑案中,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对陈明亮、周勇(大)判处死刑;而雷德明、马当作为组织、领导者,因雷德明在部分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马当对部分犯罪行为不知情,故对其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而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如李家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赌博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该罪主犯,涉案毒品数量达3900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致3人重伤,第一次故意伤害罪系从犯,对该次犯罪从轻处罚,第二次故意伤害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李家斌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体现了刑事政策的严。

  本案中,法院对一些具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真诚悔罪的被告人,按照宽严相济的政策,依法予以从轻判处。例如,被告人代安美在案发以后,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左保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但鉴于左保书与陈明亮系夫妻关系,基于亲情而隐瞒陈的犯罪所得,且转移的赃物已被查扣,未造成严重后果,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这体现了刑事政策的宽。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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