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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辆以上9人以下汽车年检合格的企业 可发许可证
2014-06-26 08:03:22  作者:谢星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6月26日讯 4月1日起,我市汽车租赁行业正式实行行政许可制。记者昨日获悉,新规已实施近3个月,目前福州仅有2家企业办理了许可证。针对企业的“观望”态度,日前省交通部门发文称,自有10辆以上核载数为9人以下的汽车且车辆年检合格的企业,即可配发许可证。

  按照《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申请从事汽车租赁行业的须自有10辆以上经安检合格的车辆,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观望的主要原因是条例对租赁车辆使用性质的界定没有明确。”一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大多数租赁车辆在公安部门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性”,保险费率较低,申请许可后,如果租赁车辆变为营运车性质,保险费率将提高1倍以上。

  日前省运管局、省交通执法总队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汽车租赁管理的通知》,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汽车证》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审核租赁车辆产权归属、核载人数、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情况,符合条件的,即予配发。也就是说,只要企业自有核载人数为9人以下的车辆超10辆,就可办理许可。业内人士分析,此举将提高租赁企业申请行政许可的积极性。

  按照《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未经运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将被责令停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汽车租赁经营者仿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或者使用未取得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运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福州日报记者 谢星星)

【责任编辑:朱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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