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称“旅游环境未真正改变”
对于低价购物团,众旅行社负责人纷纷表示,签补充协议并不违规,按照《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也正是针对条款中的“但是”二字,旅行社“灵机一动”为每位游客提供一份“补充协议”。
业内人士表示,对旅行社而言,低价的市场需求占比会高达70%-80%,真正选择高端品质游的仅有20%-30%。对一部分有明确购物需求的人,在报团签订合同时会多签一份补充协议,又能享受低价,正是市场需求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喜欢打擦边球。
“《旅游法》出台了,可配套的执法和市场监督则备受考验。”一业内人士称。
该人士坦言,《旅游法》对于合法注册的旅行社监管十分明确。一旅行社若坚持依法行事,推出线路报价较高,客源必然会流向低价的同行。时间长了,旅游市场便又回归《旅游法》施行之前的状态。
“从目前看来,《旅游法》施行半年多来,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旅游环境。”
省旅游质监所相关人士称,如果有旅行社推出的产品确实低于成本,那属于零负团费,旅游主管部门将进行查处。“但零负团费现象确实存在举证难问题。”不过,他表示,目前市场上的低价购物游,若游客主动要求购物,旅行社也并没有隐瞒购物点,游客与旅行社签订“自愿购物”协议,则并不违规。
不过,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三个条款的逻辑关联是非常密切的。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售卖旅游线路产品,不得以“指定购物”所得的商业贿赂来弥补利润。因此,只要购物安排触犯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是另纸另行约定的购物,也是违反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他提醒消费者,《旅游法》并没有禁止购物,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把握以下原则:购物的价格要公开透明;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购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团费为诱饵,诱骗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同一条线路,旅行社应以相同的团费价格对外销售,不得以购物、另付费项目作为签约条件。比如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降低团费,如不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增加团费。著名收费景点应列入行程并包含在团费中(第一道门票),不应列为自费项目。
(东快记者 夏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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