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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 消费维权更有力
2014-03-05 07:16:26  作者:张旭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亮点五:人身损害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案例】陈女士在一杂货店买一款高压锅,店老板明知这款锅是缺陷产品,仍然销售给陈女士。陈女士在一次使用中,因为缺陷原因导致高压锅爆炸,造成陈女士严重伤残。

  【解读】修订后的《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项目中还包括了“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特别强调的是修订后的《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因此本案中,陈女士除了可以要求杂货店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还可以获得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赔偿。

  亮点六:网购平台或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王女士网购了一款知名进口品牌手表。收到商品后,王女士发现自己买的手表并非正品,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商家。王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对方的答复只是将这家网店关闭,王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解读】新《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根据修订后的《消法》,王女士可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七:商家处罚结果将入档

  【案例】一商场海报上的香肠打着特价销售标签,但收费时却按原价收取,因此被消费者举报。商场以电脑故障为由,主张赔偿消费者一些钱后了事,行政执法部门也因案件数额不大难以立案,商场照常营业,价格欺诈事件依然时有发生。

  【解读】新《消法》规定处罚机关要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不良信用被记入档案后,消费者能了解失信企业信息,有效避免权益被侵害。

  亮点八:金融产品明确列入保护范围

  【案例】王先生在鼓楼区一保险公司买一项人身保险,并签订保险合同,两年后发生保险纠纷。在签订该保险合同时,经营者没有提醒王先生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导致王先生误签保险合同。由于金融产品是否属于消法保护范畴存在争议,因此王先生维权困难。

  【解读】新《消法》明确了金融也是消费,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并且要提醒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

  亮点九: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案例】刘小姐发现,她在一网站试用并购买了化妆品后,一直有各种化妆品的广告和活动电话及短信频繁骚扰她,她怀疑是这家网站泄露了她的个人信息,但苦于没有证据,只能换了手机号码。

  【解读】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但在这方面,也面临着举证和索赔的困难,立法部门在实践中尚需结合实际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生活中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并随时保存好有利的维权证据。

  亮点十:省消协可支持公益诉讼

  【案例】某地医院收诊5名泌尿结石的婴儿,症状一致,在随后的几日内全国各地出现大量同类症状的婴儿入院治疗。经查,这些婴儿都食用含有“三聚氰胺”奶粉,此事件造成了约一万名婴儿入院治疗,4名婴儿死亡。由于没有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消协难以代表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赔,广大被隐性侵权的消费者难获赔偿。

  【解读】有了新《消法》,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省一级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亮点十一:商家不可随便免责

  【案例】刘小姐在晋安区一护肤中心充值3000元办理一张会员年卡,并签订入会协议。该协议对“退会退卡”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并在最后标注“以上解释权归某某护肤中心”等字样。

  【解读】新《消法》禁止经营者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同时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特别是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如:利用网络软件强制扣费,手机预装软件强制扣费等。

  此外,新《消法》还有以下八个亮点:1。强化了“强制交易禁止”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应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2。要求经营者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即使该消费者未在该商店消费,也应当保证消费者在该商店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3。要求经营者在发现存在缺陷的商品时有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义务,还特别要求在危急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4。经营者应当无条件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或购货凭证,且不能额外收取消费者费用;5。详细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商品监督的职责,明确要求行政部门做到定期或不定期检验,并具体规定了检验方式是抽查检验,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6。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性质。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属于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合法地位和得到政府和民众认可的社会组织;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只依法履行《消法》所赋予的公益性职责;7。明确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对发布虚假广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8。首次将绿色消费、反对浪费写入《消法》,督促政府机关部门以身作则,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福州晚报记者 张旭 通讯员 付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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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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