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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月销售额须不超过2万元
2013-09-13 11:04:36  作者:邱陵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由于我省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暂免征收小微企业增值税补丁在2013年9月7日升级完成,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将9月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期限延长至9月25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对《通知》中有关问题进行公告明确,《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也将免征

  据福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原有增值税起征点调征政策,我省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万元,但此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仅适用于所有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此次《通知》将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优惠政策,则是针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等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这是国家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不仅可以直接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免征优惠,而且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是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自然也就无需计征。例如,原来某县城按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月销售额为19000元,则原来需缴纳增值税:19000×3%=570元,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570×5%+570×3%=45.6元。而从8月1日起,则该纳税人可享受免税待遇,享受优惠615.6元。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公告》规定,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而不应将当月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合并计算。未分别核算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定销售额、营业额,纳税人则可能因此丧失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时,尚不能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达到2万元,根据规定应依法缴纳税款的均应先缴纳税款。为解决免税与代开发票应征收税款的矛盾,《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符合条件也免征

  而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需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也下发相关政策,规定从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以及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2万元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记者从福州市国税局获悉,由于我省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暂免征收小微企业增值税补丁在2013年9月7日升级完成,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将9月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期限延长至9月25日。

  (福州新闻网记者 邱陵 通讯员 谢能雨 朱春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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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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