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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关出口货物退税 最后申报期限延至18日
2013-04-15 22:10:10  作者:吕路阳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15日从市国税局获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报关出口货物的最后申报期限为4月18日,逾期不得申报退税。

  文件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及消费税退税。因为清明节放假的原因,本月纳税申报期顺延至4月18日,所以2012年报关出口货物退税最后申报期限也延至4月18日。

  据了解,对在2012年报关出口的货物,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税的,以及其他适用免税政策情形的,出口企业可在5月份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报退税,也未申报免税的报关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视同内销向征税部门申报纳税。

  (福州日报记者 吕路阳 通讯员 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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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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