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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司自行收车引争议 汽车租赁行业亟待规范
2013-04-12 11:08:04  来源:东南快报  【字号

  争议三:租用12天零5小时能否按13天计算?

  双方最后一个争议落在租用时间上。

  杨小姐表示,他们于3月21日中午12时57分租车,租赁公司到政和取车的时间是4月3日18时30分,租借时间为12天零5个多小时。

  结算租金时,租赁公司收了13天的租金,总费用多出实际租车时间近千元。杨小姐认为,如果按13天租金计算,自己对所租的车还有近19个小时的使用权。对此租赁公司予以否认,声称租车时间超出实际天数后,多出的时间按一天计算。

  律师叶石滔:租赁公司派人将车开走后,双方的租赁协议已经解除。在多出来的时间段内,车辆已不属于租车人实际控制内。这要看双方在签订的租车协议中,是否约定了超出一天后费用计算方法。如果合同中没有这方面约定,双方的租车时长应以租赁公司开走车辆的时间点为准。

  汽车租赁是近年来兴起的一个行业,给消费者提供了方便。但这个行业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主管部门。发生纠纷后只能通过消费者协会介入协调,而这当中又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汽车租赁行业当前没有纳入交通部门管理的范围,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文件。福州市运管处相关人员称,租车人与租赁公司发生纠纷,建议找消费者协会处理。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支撑,当前对租赁公司监管仍处于空白,也没有相应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对于消费者协会而言,他们调解时,主要以双方签订的租车合同或协议为参考,但不少汽车租赁公司管理混乱,有的租车人甚至连合同都没签,很多问题责任“说不清”,调解起来也比较难。

  (东南快报记者 林春长)

【责任编辑:胡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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