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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条例》开始实施 闽27万企业纳入系统
2013-03-15 07:53:52  来源:海峡都市报  【字号

  海峡都市报讯 今日起,《征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昨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该《条例》。《条例》规定,在欠款还清的情况下,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此外还规定,除经本人同意外,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纳税等信息。

  闽已有27万企业纳入征信系统

  据了解,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行维护的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8年来,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

  昨日,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有关人士介绍,截至去年底,企业征信系统收录我省各类企业27.34万户,个人征信系统收录全省自然人数2327.96万人;全省共对4764家企业进行了信用评级,同比增长49.43%。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征信系统查询量大。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的数据显示,企业征信系统日均查询2.49万人次,而个人征信系统日均查询约4.36万人次。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查询征信信息

  此前,不少市民反映在银行的信贷等信息泄露,导致被各类促销电话骚扰。对此,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事件时有发生,这正是暴露当前社会还存在公民个人和企业信息收集不规范、违法提供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等问题。

  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明确规定,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等;除经本人同意外,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条例》规定,违法提供或出售征信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企业信贷信息等,将对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和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收到征信信息异议须20日内书面答复

  《条例》还明确规定,个人每年可免费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两次。超过两次该如何收费?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有关人士表示,目前人行总行尚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此前采访中,本报曾接到读者反映,征信系统中照片、婚姻等身份信息有误。对此,上述人士说,《条例》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可向人行各地分支机构或银行等金融单位提出异议。

  根据《条例》规定,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此外,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人行分支机构投诉。《条例》明确规定,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应予书面答复投诉人;另外,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峡都市报记者 李进)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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