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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出口退税政策7月起调整 榕3000多家企业受益
2012-06-29 22:56:11  作者:何佳媛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从7月1日开始,出口退税政策有较大调整。市国税局进行了政策解读并表示,我市3000多家出口企业将从中受惠。

  全市出口企业受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通知》和《办法》),明日起实施。

  由于现行退税政策存在文件调整多、规定零散、管理不便等问题,《通知》和《办法》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并作出多项有利于出口企业的政策调整。

  市国税局表示,出口退税已经成为我市外贸出口的重要推力。去年,市国税局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127亿元,而出口退税就达到115亿元。截至去年底,我市出口企业达3588户,其中外贸企业1507户。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全市出口企业普遍将受益,有助于出口企业减轻负担,促进外贸出口。

  解读一:退税免税范围扩大

  新政策扩大了生产企业收购货物退税的范围。比如,生产企业购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用于出口,原来不能退税,现在则可以视同自产产品申请退税。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

  新政策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自2004年以来,对一些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如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企业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等,这种情况按规定不予退税,须按内销征税。一些企业因此遭受损失。此次将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使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新政策明确,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外贸企业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出口按一般贸易退税。

  新政策对现行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作了调整,将货物范围扩大为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行为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行为。

  解读二:退税申报期限放宽

  原来规定企业要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由于收集相关单据较为麻烦,一些企业因错过期限而无法退税,造成损失。新政策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期限,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即从出口之日算起,申报退税期限最长可达470天。新政策还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

  新政策调整了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而《办法》规定,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也可作为申报退税资料。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调整便于出口企业收集申报退税资料。

  新政策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免税出口货物,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免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

  新政策还增加了一项企业自主选择的规定,对于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解读三:六种情形不能退税

  市国税局特别提醒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将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而直接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一、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的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的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未实际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通讯员 余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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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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