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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发消费警示 特价房难享会员价饭店退会员费
2012-04-05 22:03:51  作者:王玉萍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为吸引消费者,不少商家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或发放各种优惠卡、优惠券,然而消费者消费时才发现,很少能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5日,晋安区工商局针对日前收到的多起“霸王条款”投诉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市民注意。

  特价房不享受会员待遇

  消费者张先生2月16日来榕出差,入住华林路某饭店,因需要多住几日便咨询会员卡办理事宜。工作人员称,办理会员卡单间和双人间均可以减60元。张先生支付了50元会员费,办理了一张会员卡。次日,张先生转到特价房。但22日结账时,工作人员称,特价房不能打折,因此17日~22日的房费不能按照会员价结算。张先生认为,办卡时商家并未事先告知,因此不能接受。经12315调解,商家退还张先生会员费50元,并减了100元住宿费。

  工商解读:《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两张洗衣卡不能同时使用

  近日,消费者林先生将衣物送到某知名干洗店干洗。因有两张该店的洗衣卡,一张余额25元,另一张200元,林先生要求将一张卡里的25元用完,不足部分从另外一张卡里扣除,没想到遭到商家拒绝。商家称,洗衣卡背面“持卡须知”中明确标有“不找零不足请付现金或续卡”字样,林先生如果使用余额25元的洗衣卡,不足部分应支付现金。经晋安区火车站工商所执法人员调解,商家同意按林先生的要求进行结算。

  工商解读:《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不合法

  消费者黄小姐3月8日到晋安区某酒楼用餐,商家未事先说明不能使用消费券,在黄小姐点完菜后,工作人员才告知不能使用消费券,理由是老板说不能用,且消费券上已标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黄小姐对此不认可,称消费券上并未注明使用有效期。工商部门执法人员了解到,消费券是该酒楼两三年前发放的,因疏忽未标注使用期限,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商家最终同意退还黄小姐100元。

  工商解读:经营者单方面规定享有最终解释权,是在为将来发生消费纠纷时免除己方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提供说词。该行为违背了公平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及对商品、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 通讯员 张莉 尤伟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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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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