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财经资讯
榕今起开查商品房明码标价 情节恶劣的公开曝光
2011-07-20 10:18:42  来源:东南网  【字号

  本报讯 记者从福州市物价局获悉,即日起,福州市物价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执行情况大检查,其中福州市区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工作由福州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统一部署。检查中,如发现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的,或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

  检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据了解,此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情况检查范围包括,商品房所售房源是否执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以及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通知、告示上的承诺是否与实际交易场所标示的内容一致,商品房经营者是否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志、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是否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存量房收费销售代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如何等,以及省物价局制定实施的《福建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中的其他相关规定。

  房产商应做好哪些工作

  在福州市物价局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执行情况大检查期间,各商品房经营者应做好五点工作:一是商品房经营者应加强企业内部价格管理,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具体负责日常价格管理工作,要建立相应的价格管理工作制度,强化价格内部监督。二是商品房经营者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售备案的商品房,应向福州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报备当期销售房源价格和标价方式,报备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和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三是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报备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四是福州市区商品房现行明码标价内容和格式与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规定不一致的,要按国家、省的新规定执行。五是价格变动应及时报备并相应调整价目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海峡都市报见习记者 周锡银)

【责任编辑:陈玲云】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