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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个人商业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试行)
2011-07-12 09:41:10  来源: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一、商转公贷款对象

  在福州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纯商业性购房贷款,贷款尚未结清,符合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应为原房产共同买受人)。

  (二)借款申请人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借款申请人和配偶均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已还款一年(含)以上,且在还款期间,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余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五)所购房屋须为钢混结构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可正常设定抵押权。

  (六)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内,且商转公贷款后不能形成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内(取千元以上整数)。

  (三)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内(房屋价值按原购房总价与评估价中较低者确定)。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年限与房龄合计不超过三十年。

  (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内。

  (三)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限内(可顺延5年)。

  五、商转公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责任编辑: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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