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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设立 获奖者可得到50万元奖励
2011-06-10 22:43:21  作者:李效翔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日前,《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这意味着我市经济领域的最高荣誉——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正式设立。该奖项每两年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或组织可获50万元奖励。每次可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和小企业等分类分别进行评审,每次评审所有类别授奖总数将不超过5家。

  企业或组织可自愿申报该奖项,但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含3年)。(二)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通过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三)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3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3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四)符合福州市经济发展结构要求,各项节能减排指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政府指标要求,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五)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六)连续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七)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依法纳税,3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为确保公平和公正原则,鼓励更多企业追求卓越绩效,企业或组织获本级以上同类奖项5年内,或累计获奖2次以上的,不受理其申请。

  对于获奖的企业或组织,我市将举办颁奖大会,由市政府领导向各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奖杯和证书,并给予每家50万元等额的一次性奖励,其中10万元用于奖励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负责人。已获本级以上同类奖项或2次以上参评获奖的,不再发奖励金。同时,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展示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但必须同时注明获奖时间,并确保不造成产品获奖的误解。

  此外,对于出现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发生其他违反福州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等情况之一的获奖企业或组织,将被撤销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并不得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展示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或进行任何获奖的宣传。

  (福州日报记者 李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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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必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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