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违反程序 原告指出三处
近日,陈某煌向记者出示了一审开庭庭审以及其接受一审法官林青单独庭外调查的录音,指出办案法官林青在审案时有3处违反了法律程序。
第一,林青在一审庭审使用连江方言。2012年12月12日的庭审中,林青向池某香询问了约20分钟,用了“喝勒”、“依”、“依嫩妹”、“姿人仔”、“都鞋八”、“没雷陶安是”等连江方言,陈某煌代理律师是闽清人,根本听不懂。陈某煌说,池某香曾在学校教书多年,说普通话不成问题。对此,陈某煌一审代理人马律师证实了上述情况。
第二,林青单独一人对她庭外调查。2012年12月17日中午11点56分,林青在庭外单独对陈某煌进行调查,整个过程持续了40多分钟,把她根本没有说的话写在《调查笔录》中。
第三,在一审庭审的录音中,主审法官林青用连江方言问池某香:“焦是讲20万支数安尾陶过?”池也用连江方言回答说:“20万?安毛20万野买八。”这番对话,在庭审笔录中被表述为“池某香在收到涉讼房的购房款后,即于当日将20万元汇入陈某煌的账户”。这表述,成为后来审判的重要依据。陈某煌称,这段连江方言的对话,是被篡改后记录进笔录的。
对于上述由连江方言翻译过来的普通话文字表述,记者向多名连江人请教,他们均表示:“不清楚具体含义。”
原告抗诉理由 不足以再审此案
近日,连江法院纪检组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关于当事人提到的方言庭审和庭外单人调查确实存在,林青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违反了程序,但是并没有违法,也未发现林青存在其他违法违纪的情况。关于陈某煌与郑某芳房产买卖纠纷一案,林青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没有问题。
福建省高院在该案再审申请裁定书中表示,一审法官在调查时确为自审自记,该行为虽有违法律规定,但因未影响此案的实体判决,故该理由不足以导致此案进行再审。在一审庭审中,陈某煌的委托代理人马律师并未对法官用福州方言与池某香进行问答及法官存在诱导提出异议,且该代理人在一审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故陈某煌提出的一审开庭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海峡都市报记者 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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