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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小柳路旧屋区启动改造 住宅补偿9959元/平方米
2014-12-08 07:04:19  作者:吴晖,池远  来源:福州日报  【字号

  签约期内搬迁可获奖励

  据了解,凡在签约期内签约搬迁,且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货币补偿奖励:住宅和办公类非住宅均为996元/平方米,营业性用房2782元/平方米。

  在签约期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住宅房屋,按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给予公摊补偿(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区位补偿、搬迁补偿、货币补偿奖励等相应项目),公摊补偿面积直接计入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

  凡是在签约期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且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搬迁时间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搬迁奖励:1.在第一签约期前签约并搬迁完毕的可获奖励:住宅和办公类非住宅1992元/平方米,营业性用房2782元/平方米;2.在第二签约期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可获奖励:住宅和办公类非住宅996元/平方米,营业性用房1391元/平方米。

  此外,对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拥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计算区位补偿价(9959元/平方米)、搬迁奖励(1992元/平方米)、货币补偿奖励(996元/平方米)或异地安置奖励(996元/平方米),货币补偿奖励仅限货币补偿的享受,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补偿费和成套房补助。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于本规定。

  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房且在签约期内搬迁的,可按合法产权面积给予420元/平方米的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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