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福州要闻
福州副市长现场踏勘上下杭 已叫停拆除历史建筑
2014-08-30 08:54:36  来源:海峡都市报  【字号

  历史建筑保护不当,可罚5万~10万元

  针对历史建筑,福州市在2013年就有《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相关法规出台,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改建、扩建、修缮、改变使用性质,或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空调设备、外部照明等设施,应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证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

  《条例》还规定,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建筑,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和安全防范,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接受指导、检查和监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审定的保护方案实施。

  《条例》对破坏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也有相应的处罚标准,条例明确规定:未按照审定的保护方案实施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陈玲云】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