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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出新规控制泳池人数 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2.5㎡
2014-07-04 07:50:37  作者:何佳媛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一名教练员

  所带学员不超20人

  公共游泳场所应当依法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下的游泳池,应当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游泳池,应当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天然游泳场所按每360平方米水面面积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存在建筑景观或者树木等物体阻挡救生员视线的,按避免救生视觉盲点的原则增加救生员。

  公共游泳场所不得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每天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并予以公布;及时维修、维护游泳设施设备;妥善保管游泳人员寄存的物品。

  公共游泳场所开展游泳培训,游泳教练员每人每次所带学员数量,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

  游泳人员在公共游泳场所游泳,不得使用脚蹼或者划手掌;不得进行跳水、潜泳、打闹等影响游泳安全的活动。禁止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饮酒者进入公共游泳场所游泳。12周岁以下或者身高未超过1.3米的未成年人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公共游泳场所游泳。

  罚款最高额

  为违法所得的5倍

  公共游泳场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仍继续开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开放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未按要求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游泳场所在开办过程中未按要求安排规定数量和资质的救生员上岗,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责任编辑:蔡晨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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