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根据“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6年”申请的,必须提供户籍管理部门证明。
7.根据“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和“再婚夫妻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8.根据“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9.根据“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且已丧失生育能力”申请的,需提供:男方兄弟婚后不育且有县以上医疗和计生服务机构鉴定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明;禁止生育的,提供已施行绝育手术的证明;法律规定不宜结婚的,提供相应证明;男方兄弟共同保证不生育、不收养的协议书。
10.根据“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申请的,需提供男方户口迁往并且事实常住女方家落户证明和赡养女方父母的协议书或公证书。
11.根据“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0人以下,人均耕地2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30亩以上的乡”申请的,其所在乡镇只需在闽计生政[2001]6号文认定的乡范围之列即可审批,不需提供其他材料。
12.根据“夫妻双方均为渔民”申请的,需提供双方户籍管理部门证明以及乡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双方从事渔业生产的证明。
13.根据“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5年以上现仍然继续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申请的,需提供从事井下采掘一方所在单位的工种和从事劳动时间的证明以及双方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14.根据“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申请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15.根据“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5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申请的,需提供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的证明,还要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分的证明。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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