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福州要闻
“贪官”想获减刑“有条件”:须先缴清全部赃款
2014-10-14 11:01:36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10月14日讯 (记者 王礼林 通讯员 王玮)近期,因没收财产、罚金、追缴犯罪所得及附带民事赔偿等财产刑的执行没有落实,不少服刑人员被法院裁定不予减刑或减刑幅度被缩短。而在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的李某某最近顺利得到了十个月的减刑,因其最终缴纳了全部赃款。

  据悉,年近40的李某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追缴犯罪所得30多万元。2012年2月入监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分等条件也符合减刑有关规定。医院拟为其呈报减刑。

  今年8月份,医院将呈报减刑有关材料送到派驻检察室审查。检方发现,李某某被法院判处的追缴犯罪所得30多万元,到今年6月份才缴纳3万5千元。且经调查了解,李某某原为村主干,家里有一幢楼房正在办理拆迁,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且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超过对财产刑罪犯的消费限额。为此,检察官认为李某某具备缴纳赃款的条件。

  9月12日,福州市中院在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开庭审理李某某的减刑案件时,出庭的检察官充分运用庭审质证环节,质问李某某原先赃款去向,同时引用大量的法律法规劝说李某某,促使李某某认识到执行财产刑的意义。李某某当庭表示愿意缴纳全部赃款,随后联系家人到法院缴纳了全部赃款。

  最终法院做出刑事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责任编辑:刘必泳】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