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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出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权属不清不作补偿
2013-06-05 07:20:31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并在签约期限内选择降低两个地段等级以上(含两个地段等级)异地安置签约搬迁的,另给予区位评估价10%的异地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的,工业仓储用房可给予同一项目住宅区位评估价10%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另给予同一项目住宅区位评估价10%的搬迁奖励;其他非住宅房屋可给予相应区位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另给予区位评估价10%的货币奖励。

  对于被征收人要求按分户评估价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选择降低两个地段等级以上(含两个地段等级)异地安置,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异地安置奖励。

  《细则》还规定,对特殊人群给予一定补助。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但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补偿费和成套房补助。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过渡费有标准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应按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一至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0元、四至六级地段8元(原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地段等级按照我市土地等级确定。

  正常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对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

  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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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晨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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