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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企事业单位招高层次人才 最高奖励一幢别墅
2012-04-18 20:24:52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市公务员局

关于2012年福州市企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广泛招聘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今年我市将加大高层次人才招聘力度,不定期进行高层次人才招聘。兹定于4月22日(星期日)在福州人才储备中心人才交流大厅(金环路6号)举办首场福州市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招聘会。现将2012年福州市企事业单位面向海内外招聘高层次人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事业单位招聘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业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获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各类人才。其中,取得国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企业招聘以用人单位具体要求为准。

  各招聘单位具体的招聘人数、招聘岗位及招聘条件等可通过中国海峡人才网(http://www.hxrc.com)、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http://www.fzrcsc.com)查询。

  二、招聘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 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聘办法

  招聘采取高层次人才经用人单位面试考核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进行。4月22日现场招聘会结束后,根据报名情况,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招聘期,求职者可登录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查询招聘信息。

  四、优惠政策

  (一)应聘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且符合《福建省2012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由省外、海外引进的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别急需的紧缺人才,可享受每月发给800元、连续发放五年生活津贴的待遇。

  (二)应聘我市事业单位且符合《福建省2012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市外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用人单位先从核准的岗位数中聘用,超出核准数的,可申报特设岗位。

  (三)引进的人才若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福州市政府按照规定为引进人才提供安家补贴,最高可获100万元或300㎡以上别墅一幢;另为引进人才提供每人每月最高10000元生活津贴。

  (四)应聘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相关的住房优惠政策。

  (五)应聘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子女,以组织安置、单位协助和个人联系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六)对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科研的博士后,市政府给予每年每人5万元资助。

  (七)在国家认可的海外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满五年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正高职称的留学回国人员;拥有独立知识产权且其科技成果具有市场潜力,来榕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留学回国人员均可申报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经市政府认定后发放住房补贴20万元。

  五、事业单位招聘其他事项

  (一)此次招聘所需专业参照《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试行)》(2012年春季版)进行专业条件的设置和审核。

  (二)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除招聘单位另有规定外,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22日;应届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相关资历截止日期可延长至2012年8月31日。对高层次人才年龄要求,除招聘单位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对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可放宽至45周岁,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可放宽至50周岁。

  (三)应聘人员应严格按照应聘岗位的资格要求报名,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面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四)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应聘,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应证明。属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须出具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应聘岗位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学历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按教学计划完成该学业,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

                                                                   福州市公务员局

                                                                2012年4月18日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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