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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拟出新规:三年内拖欠过工资 均要预存保证金
2012-02-27 21:13:39  作者:张笑雪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27日从市政府了解到,我市将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对于三年来发生过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必须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

  近年来,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案件日益增多。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2个单位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年内拖欠过工资

  均要预存保证金

  根据《意见》,凡是三年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必须在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额度为单项工程合同额的5%,承包大型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水利等)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低于100万元,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情形的企业按企业所在地的上年度城镇企业在岗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全部职工人数来确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最高将预存5年保证金

  对于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事件并由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等额补足的,由项目业主代缴代扣,并实行预存5年企业工资保证金约束期。

  施工企业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该企业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200%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200%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由项目业主代缴代扣,并对当事企业实行预存5年企业工资保证金约束期。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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