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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正式定罪 二次酒驾将要拘留10天吊销驾驶证
2011-04-30 10:15:50  来源:东南网  【字号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福州市检察部门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下发到市区两级检察机关。根据补充规定,危险驾驶罪列于《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章节的交通肇事罪之下。这意味着,醉驾正式定罪。

  发现醉驾可采取强制措施

  该补充规定下发后,醉驾案件大致可根据行为后果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仅醉驾而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另一类是醉驾并构成其他犯罪的,比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记者从福州检察机关获悉,前一类醉驾行为可直接适用危险驾驶罪,由于最高仅处以拘役6个月,这类犯罪行为可能由公安直接不提请逮捕,而提请公诉;或者检方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直接提起公诉,由法院进行判决。而第二类醉驾行为,按照刑法修正案,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应该会依照批捕、起诉、判决的程序处理。具备醉驾情节,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根据法律规定,量刑上将酌情加重处罚。

  而福州交巡警支队法制处处长陈忠表示,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一旦发现有司机醉驾,警方就可以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比如滞留、刑拘或者取保候审,并根据相关程序移送检察院。 

  醉驾营运车 终身不得从事营运

  值得一提的是,在社会舆论广泛关注“醉驾入罪”时,警方再次强调,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增加了可以拘留的条款。一旦因酒后驾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和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提高至5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另讯 昨天上午,福州晋安交巡警大队及远洋派出所在鼓山风景区山门处进行反酒驾、醉驾宣传活动,晋安公安分局的岳峰、象园、王庄、鼓山、茶园等派出所也在各自的辖区内进行“杜绝酒后驾车”的宣传活动。

  (海峡都市报记者 侯希辰 关铭荣)

【责任编辑:王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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