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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
2010-06-29 21:05:48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第五条  对在榕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区域性分支机构,购地、购房及租房给予以下优惠:

  (一)对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在我市四城区规划范围申请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以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土地,土地出让底价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作为出让底价;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二)对购买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其补贴的总额度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0%,最长分2年兑现。

  (三)对租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房屋租金的30%补贴,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其补助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0%。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四)新入驻企业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第六条  享受落户一次性奖励和购地、购房及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我市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福州、不注销机构。      第七条鼓励金融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专业技术人才来榕发展,其优惠政策为:

  (一)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高层次优秀人才引进在创业科研经费、人才住房、购车补贴、安家补贴、生活津贴,并在职称评审、子女就学、配偶就业、户籍迁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赴国(境)外培训纳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提供便利。

  (三)因商务出国赴港澳台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第八条  激励各类金融机构拓展、创新业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一)自2010年起,金融机构贷款投向在福州辖区内的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30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对小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10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融资担保额80%以上,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其当年平均担保余额增长部分,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争取保险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福州支柱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自2010年起,单项融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融资成本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四)市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对进行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以及金融监管成果显著,对争取到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政策或创新试点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市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  市财政在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或产业发展资金中单列安排金融业发展专项基金,专项用于上述意见的落实兑现。

  第十条  本意见各条所指资金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一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以及金融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责任编辑:陈园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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