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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租赁涉民生应报批 若损失市企负责人要担责
2008-08-30 20:20:52  作者:陈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即日起,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如果租赁期限超过3年,或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场所等情况,事前应获得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批准。租赁时,市属企业必须与承租人签订合同,并报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备案。
   
  租国有资产超3年
   
  市属企业需报批

  31日,市政府转发了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即日起,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且租赁期限超过三个月的都要参照该办法执行,主业范围包括资产租赁的市属企业除外。县(市)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租赁则参照该《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市属企业租赁国有资产如果租赁期限超过3年(农场土地使用权超过10年),租赁内容是重大租赁项目,或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场所的租赁,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社会秩序等的租赁,市属企业都不能自行决定,必须事前按企业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批准。
   
  市属企业租赁国有资产时,应按格式合同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标的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合同中应当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如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等情形,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予以免责。所签合同应分别报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资产有损失
   
  市企负责人要担责
   
  《办法》也明确了市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市属企业如果违反规定,不与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不收取租金或者少收取租金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者在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都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该《办法》施行前,企业国有资产已经出租的,在《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市属企业将国有资产租赁的全部合同按企业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备案。承租方如有发生违约行为,市属企业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立即终止租赁,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据了解,我市企业主管部门将认真检查所管辖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福州晚报记者 陈娟)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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