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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各教育行政部门将建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监控体制
2008-12-15 22:16:51  作者:许含宇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少数民办学校破产或倒闭,会引发教师工资、学生学费等纠纷。记者15日从市教育局了解到,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市教育局近日发出通知称,今后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建立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监控体制,切实维护和保障民办校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办学资金至少留足半年工资
   
  今后,教育部门将对存在或潜在存在一次性收费的民办学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苗头坚决制止。民办学校受监控办学资金,原则上应设在民办学校用于存入学费和现金开支的基本账户中(按财务管理规定每个学校只能设立一个基本账户),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民办学校受监控的办学资金数额根据民办学校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学生人数而定。原则上保证受监控的办学资金不低于本校全体教职工6个月的工资总额(或本学年学生学杂费等各项总收入的30%)。民办学校在每年开学初向学生收费后,存入学校银行账户中,并留足一定数额的办学资金,转入定期存款并经银行加印鉴处理(即开支时须有学校和主管部门两个以上印鉴方可使用)。账户内资金须由民办学校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加盖主管部门财务专用章,方可领取使用。民办学校受监控的办学资金,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

  民办校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
   
  根据规定,我市民办学校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不得收取教育储备金,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民办学校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必须公示,收费应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不得使用收款收据。民办学校要与学生签订《福州市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收退费协议书》,学生退学退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不按收费标准或不实行报备或不按报备的收费标准执行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未申领“收费许可证”而实施收费的、收费不给票据的,以及其它违反收费有关规定的,均按乱收费论处,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止招生,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发生两次违规将缩减招生规模
   
  今后,我市将加大对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限制或缩减其招生规模。
   
  根据规定,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含糊其词,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不负责任的许诺,不得委托非法招生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中不得出现“一流”“最高级”“最佳”等字样,不得刊登有关升学率、上线率、分数段等内容。

  (福州日报记者 许含宇)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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