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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启幕 可区分为3种模式
2007-11-03 20:28:11  作者:程歆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分为3种模式;管护主体只有限制性的经营权、有限的处置权和政策性补偿与限制性利用的收益权  

  福州新闻网讯 《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近日经省政府同意下发,占全省林地1/3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启动。

  森林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类,生态公益林是指以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为主的森林。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核心,主要是要解决生态公益林管护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即在不改变林木所有权的前提下落实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只有限制性的经营权、有限的处置权和政策性补偿与限制性利用的收益权。

  省政府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将根据当地生态公益林资源状况和林农对山林的依赖程度,因地制宜选择相应的管护模式,不搞“一刀切”。我省确定了3种主要管护模式:“落实到户、联户管护”“责任承包、专业管护”和“相对集中、委托管护”。该负责人强调,生态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不得买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要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开展生态公益林资源的经营和限制性利用。

  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提出,对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和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实验区毛竹除外)等属于严格保护的生态公益林,禁止采伐利用。对闽江干流源头及两岸、闽江一级支流源头及两岸、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周围一重山等重要区位的生态公益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林木等属于重点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我省将进一步提高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建立受益者合理负担的直接补偿机制。依托森林资源开展旅游的,应从旅游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直接用于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从利用水资源发电企业收取的水资源费,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生态公益林补偿。   

  (福州日报记者 程歆)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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