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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对企业一般性行政执法检查实行核准制
2006-08-09 20:20:34  作者:江建斌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日前,市委和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福州市规范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目的是有效治理“乱检查”现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规定说,今后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定职责和工作需要,决定对企业进行一般性行政执法检查的,实行核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事先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报市或县级政府分管领导核准。但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需要即时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除外。由县级以上政府专项部署的行政执法检查,可不再另行制定检查计划。

      市、县(市)区具有同一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原则上只能由一级(个)部门进行检查,不得多层级重复检查。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部门对同一事项进行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制度,不得多头重复检查。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一般性行政执法检查,实行告知制度,应当事先出具检查通知书。按法定程序,对涉及违法行为进行查证的检查,可按调查办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或责任领导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制定检查计划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或不按计划实施检查的;(二)未按规定实行告知制度,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三)借检查之机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的;

(二)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

(三)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的;

(四)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五)借检查之机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按本规定执行。

      (福州晚报记者 江建斌 实习生 兰晓胜)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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