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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出台《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
2006-08-15 21:08:53  作者:黄冰清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在今后5年,我省将达到全省完成总体规划的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率、全省城市(包括县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备达标率、个人防护装备和特勤装备器材配备达标率、乡镇配备或聘用专(兼)职防火员率四个百分百指标。15日,省政府正式转发《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

2010年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备达标率100%

  2010年前,全省要新建各类消防站104个,福州、厦门市完成水上消防站建设,各县级普通消防站应组建抢险救援班。2010年,全省城市(包括县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备达标率100%。全省市政消火栓建设在2006年和2007年城市的欠账分别减少60%、80%,省级重点镇(中心镇)的欠账分别减少50%、70%;2008年上述两类配备率均达100%。

  2008年前福州、厦门、三明分别建立1个灭火救援应急物资储备库,2009年前全省消防车辆配备基本达标,并实现梯次更新和结构优化。2006年基本配齐消防人员基本防护装备,2008年个人防护装备和特勤装备全部配齐达标。

消防布局与村镇建设同步进行

  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镇饮水、水利、通讯、农电、道路建设与改造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加快改造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易燃建筑密集区、棚户区,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大力推动农村消防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管理组织和制度,力争2010年,人口2万以上的乡镇应全部配备或聘用专职防火员,其余乡镇应配备或聘用兼职防火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合格不发证

  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商、文化、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予以有关行政许可,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同时,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建设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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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信息建电子档案

  2006年在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全面应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加强基础信息的采集、处理、分析和研判,加强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公共消防设施、火灾事故、消防行政刑事执法等电子档案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消防监督数据库,运用科技手段规范和优化消防监督执法程序。推动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提高城市抗御火灾整体能力。

  充分发挥市场在消防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公安消防部队和生产企业在消防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消防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消防科技水平。

     (福州晚报记者  黄冰清)

【责任编辑:姜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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