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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2006-05-22 19:41:58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记者22日获悉,省教育厅日前公布《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民办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对贫困生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收费必须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代办项目收费实行学期结算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和强制收费;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 

对学历教育者收费要报相关部门审批

     民办学校对制定或调整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提出书面申请,由有关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高等教育学校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各类学校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考虑到厦门市的实际情况,这部分民办学校统一由厦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按同类别、同层次公办学校标准收费的,按上述权限报同极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批准办学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税务部门申领税务发票。

民办学校学费实行公示制度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含技工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凭《收费许可证》向财政主管部门申领专门收费票据。民办学校必须认真实施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代办费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除公示的收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福州晚报记者  汤淌)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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