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强调银行责任保护储户利益
在存款被冒领的案件中,何种情况下,银行担责;哪些情况下,储户自负其责?对此,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银行建立了完整的交易体系和安全防范机制,进行日常营业并获得利润,应当是商业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储户的风险防范能力较低,而且多数储户把银行视为一种保管存款的公共服务机构,在这样一种合同关系中,必须强调银行的责任并尽可能地保护储户的利益。因此,存款被冒领,如果银行能证明储户存在故意的,则银行不承担责任;能证明储户存在重大过失,且该过失与被冒领的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则可以由储户分担相应责任。除此之外,存款被冒领的责任应当由银行承担。
专家说法
银行应承担主要风险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存款失踪纠纷主要的举证责任和风险应由银行承担。
如果存款在自动柜员机上被冒领,或者储户的密码、卡号在银行柜员机前被人盗取,在这些情况下,存款失窃的储户能否向银行索赔?对此,黄健雄认为,储户有权索赔,责任应由银行承担。最高法院明确指出,由于自动柜员机是发卡银行设置的,发卡银行从中获得经营收益。虽然发卡银行认为在自动柜员机上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导致无法识别交易主体,无法证明从帐户中取款的是什么人。但是,既然发卡银行承认其设置的自动柜员机从技术上尚无法充分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那么,为了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和储蓄的公信力,应当由发卡银行对由此而产生的储户存款被盗取的风险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黄健雄认为,即使储户自己被骗,责任仍然要由银行承担。对此,有些银行认为,如果存款失踪,属于诈骗案或者盗窃案,法院应该先中止案件的审理,或驳回起诉,等到公安机关侦破后,再重新受理储户的起诉。对此,黄健雄认为,根据最高院的函复,储户可以要求银行先行赔偿。
另外,关于举证责任,黄健雄说,根据最高院的函复,持卡人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自己与发卡单位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证明自己的存款数目、存折和取款卡没有丢失。当持卡人提交了存折和取款卡,就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如发卡银行主张持卡人恶意支取,就要承担举证责任。银行不能举证,就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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