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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做假账最高罚5万元 指使做假也可能被罚5万
2007-03-26 22:34:53  作者:李白蕾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我省实施会计法办法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单位做假账 最高罚5万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6日听取了我省实施会计法办法的修改情况报告。法规将提交会议二审,二审稿最大亮点是增加了许多有关防止做假账的规定。单位被发现做假账最高可能被罚款5万元;单位负责人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也可能被罚款5万元。
   
  二审稿新规定:各单位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不得私设会计账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二审稿赋予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拒绝做假账的权利: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二审稿规定,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延迟结账日结账的,有上述3种情形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从事以上行为的,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可对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按规定审核、处理原始凭证的,以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的,有上述情况之一,除被责令限期改正,还可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另外,有以上5种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责任编辑:姜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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