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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吨水3.5元一度电0.8元房东高价收费租户难承受
2007-03-19 15:48:19  来源:厦门日报  【字号

  租个单间,电费一个月380多元!

  律师:如果总表与分表的价差明显超过公摊部分,则房东的收费不合理也显失公平

  有话对党报说

  郭先生来电反映:我住在殿前寨上社的出租房,房东按一吨水3.5元、一度电0.8元的标准收费,价钱太贵了。虽然我们觉得很不合理,但是为了能租到房子,只好按房东说的价格交钱。希望记者能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反映并处理这件事。

  >>>记者调查

  16日上午,记者联系到郭先生。据他介绍,去年11月份他在殿前寨上社租了一个10余平方米的房间,除了每月的房租外,还要缴交一笔不菲的水电费,其中水费是每吨3.5元,电费是每度0.8元,远远高于正常的收费标准。当初租房时房东说明是这个价钱,他就觉得很不合理,但是后来一打听,很多出租房收取的水电费都是这个价,而且塘边、马垅的水电费价格更高。无奈之下,他只好把房间租下来。郭先生说,最多的时候,他一个月交了380多元的电费,他们的水电费由房东代收代缴,多出来的钱自然就被房东纳入囊中了。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寨上社随机走访了几处出租房,房东所说的水电费单价和郭先生反映的一致。面对记者的质疑,大多数房东理直气壮地表示,整个寨上社,包括周边几个社区都按这个价收费的。一位房东解释说,虽然每个出租房都安了水表和电表,但只是总水表和总电表的分表,最终电业局和水务集团是按总表收费。由于电业局对总电表的收费有不同的等级,每月150度以下每度电按平价收费,如有超过就按高价收取。这么多租户在用电,每个月的总电量远远超出150度,所以收费价格就高了。而提高水费也是同样的道理。另一位房东则说,他们收取的只是租户房内的水电费用,而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的耗电都由房东来付,如果不提高水电费单价,房东就亏本了。

  根据记者在寨上社走访的情况来看,水费每吨3.5元、电费每度0.8元已经成为当地房屋租赁的统一标准。一位房东很不耐烦地说:“你再找别的地方也没用,我们这里都是这个价格,你愿意租就租,不愿意拉倒!”一些租户无奈地告诉记者,租户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为了能租到房子,他们只能接受这个不合理的价格。

  >>>单位回应

  记者联系了厦门市电业局95598呼叫中心。接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的用电收费是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的,有的用户是直接向电业局缴交电费,这部分用户属于职工用户,电业局按照规定电价向其收取费用;有的用户则是将电费交给村委会或居委会,村委会或居委会再向电业局缴交。对于后面这部分用户的收费标准,她表示,电业局只是对总电价进行收费,而村委会或居委会如何向用户分摊费用,则要根据电价水平、线路耗损以及变压器的使用等具体情况决定,但不应当超出“合理限度”。记者询问这一“合理限度”的范围,她解释说具体标准应当由物价部门来制定。

  对于殿前寨上社存在的房东向租户收取高额电费的情况,她表示,从电业局的权限来看,无论是哪种电费收取方式,电业局都只能根据电表显示的额度以及物价部门规定的电价收费。房东向租户收取的费用应当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如果其中涉及违反价格法规、侵犯消费者权益等问题,可向物价部门投诉。

  记者电话联系了水务集团,接线员也表示他们是按照用户的总水表收费,至于用户私下怎么处理分水表的水费,他们无权管理。

  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稽查三科黄科长表示,市物价局只对水务集团和电业局的收费进行监督,而目前大部分私房出租都属于个人行为,没有实际意义上的经济实体,更没有营业执照,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行为都是在双方协商后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协议进行的,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管束。

  >>>律师说法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邓永华律师:首先,租户可在租房前与房东约定水电费单价以及公摊部分的收费标准,并在合同条款中体现;其次,如果租户认为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国家规定的价格,有权要求房东出示总表交费单据,再对比各分表收费总数,如果两者之间的价差明显超过公摊部分,说明房东是利用价差牟取私利,则房东的这种收费是不合理的,也显失公平。

  本报记者 桂芹 隽斌 实习生 陈黎琴 林婕

【责任编辑: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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