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闽南新闻
厦门城乡居民全部享受医保 新政策将惠及43万人
2006-09-29 16:03:27  来源:厦门日报  【字号

  记者昨日从厦门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厦门市出台一项最新政策,政府财政每年将拿出5000万,将医保范围扩大到全市城乡,43万此前没有加入医保的老百姓因此受益。

  新医保政策惠及43万人

  根据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议刚刚讨论通过的《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厦门的城乡医疗保障范围扩大到所有城乡居民,这些群体包括,拥有厦门户籍且在厦门居住满5年,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厦门户籍的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据统计,新医保政策实行后,因此而受益的厦门城乡居民有43万人。

  居民个人总体负担下调

  据悉,新医保政策具体补助标准是,厦门户籍的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不含高等院校),政府将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补助。对于拥有厦门户籍且在厦门居住满5年,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政府将对这些参保居民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8%予以补助。为此,财政每年将出资5000万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所有参保个人按年缴纳医疗保险费,年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0.7%。同时,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将个人的总体负担水平由55%调整为50%。

  对于全年参保年度没有发生医疗费用的个人,下一年可免费参加一次体检。

  提高农村医疗筹资标准

  另外,从明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将50元/人/年提高到80元/人/年,增加部分由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农民出资额不变。

  残疾人和老年人中的低保户参保,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免缴的部分分别由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和政府财政承担。从异地迁入厦门户籍不满5年而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个人全额承担,满5年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记者 陈 挺 通讯员 陈相秋)


 

【责任编辑:林志彻】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