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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书面证明怎么打官司? 男子偷偷录音赢了悬案
2006-09-13 11:13:33  来源:厦门日报  【字号

 

 

 把双方的对话录下来,将来就是我的“秘密武器”!

 

  本报讯 (记者 黄圣达 通讯员 文弈 心齐)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也没有签收任何合伙款项字据的蹊跷合伙纠纷,拿什么打官司?陈先生曾偷偷录下自己与其他合伙人的电话录音,这能算证据吗?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合伙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被告曾先生、张先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先生支付退伙款项63493元;驳回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先生与曾先生、张先生原本是同事关系,三人合伙经营激光刻字业务,并于2005年5月在集美开办了一家激光标刻工作室。不过,三人之间既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也没有签收任何一个合伙人合伙款项字据。


  2005年底,三人协商办理退伙事宜,矛盾出现了……2006年4月,陈先生上诉到集美区人民法院说,合伙期间,他和曾先生、张先生三人各投资了10万元。经过一段时期的经营,退伙时两名被告口头同意退给他11.5万元,目前他已收到3万元,剩下的钱还没有支付。被告则辩解说,原、被告双方曾有短暂合伙关系,但由于原告未投入合伙资金,已退出合伙,所以无权分配合伙财产。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陈先生到底有没有给合伙的生意出过钱,成了一桩“悬案”。


  这时,陈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盒2006年3月录下的他和被告的电话录音,法官审查电话录音的内容发现,在与张先生的通话中,陈先生曾四次提及“我投入十万块钱”等内容,被告对于这段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也不持异议,只不过否认了它与本案的关联性。
    法官综合分析后认为,陈先生如约向合伙组织投资的可能性较大。


  法院综合资产评估部门的估价意见后确定三人合伙财产的现有价值为280478元。鉴于原、被告在合伙组织中的投资比例相同(均为100000元),法院确认原告所应分配的资产为现有合伙资产的三分之一(即93493元),由于陈先生已收到三万元,两被告应退给他剩余的款项63493元。


  法官说法


    私自录音当证据有三条件


  昨日,本案经办法官告诉记者,私自录音要成为有效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3.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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