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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表示民办学校学生终止学业可以退费
2006-07-31 16:15:42    【字号

  民办学校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代办费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福建省教育厅近日发布《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清退办法。

  根据《细则》,民办学校学生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按学年进行收费的情况下,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和被开除学籍的,不予清退。按学期进行收费的情况下,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和被开除学籍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以上两种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民办学校应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记者 李珂 )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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