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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芦柑合同到期分配引争议 父子法庭“对阵”
2006-07-02 10:51:48  来源:泉州晚报  【字号

     核心提示:20年前,永春外丘村八一场村民组(以下简称村民组)与李良奇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村民组将40亩荒山承包给李种植芦柑树。20年后,合同到期。围绕如何分配芦柑树,村民有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分法,最后闹上法庭。

  永春桃城镇外村八一场村民组离永春县城有10多公里。这是个漂亮的小山村,青山绿水环绕,颇有几分世外桃源的感觉。然而,这段时间以来,这个小山村的宁静被打破了。

  一纸合同:荒山成果林

  故事还得从年前的一纸承包经营合同说起。

  “彭内虎腰格”是当地人对一座小山头的称呼,这座小山头就是现在的芦柑林所在地。但20年前,这里还是片荒山。满山尽是杂草杂树。傍山而居的村民却也未对此进行开发利用。

  后来,八一场村民组分成了一、二、三、四四个小组。1985年,二、三、四三个小组将“彭内虎腰格”的一片,约30亩荒山承包给李良奇种植柑树,期限是20年。合同双方谈定,李良奇付给村民小组一定的承包费,20年后,将山上的芦柑树无偿移交给村民小组。

  1986年,第一小组又将处在同个地点的10亩荒山承包给李良奇种植芦柑树。承包经营条件与前面的大致一样。这样,村民组总计将40亩荒山承包给了李良奇种植芦柑树。

  经过20年的苦心经营和发展,如今当我们踏访“彭内虎腰格”时,已完全找不到往昔荒山的模样,有的只是漫山遍野,可以赚钱致富的40亩芦柑林。现在,芦柑树上已长满龙眼大小的果子,预示着今年可能又有个好收成。

  20年变迁:人口在增加

  然而,就是这片芦柑林,如今却在村里激起了千层浪。

  老村民林焕鸽对事情的前因后果再熟悉不过了。他说,1985年和1986年分两批把荒山承包给李良奇种植芦柑树时,村里拿到了一笔承包经营费。当时,全村有127人,每家按各户人口均分了这笔款项,每个村民得款二三十元。不仅如此,村民还同意,20年后,芦柑树回收,每户分得的芦柑树还是按这127人的人口数来分,因为当时荒地是以自留山的形式承包出去的,承包之前自留山已分到127人头上。

  林焕鸽说,现在这片芦柑林总计有2800多棵芦柑树。若按当初大家同意的分法,每个人可分20多棵。这就意味着,若有户村民1985年全家是5口人,那么现在可以分到100多棵,即使5口人当中有人迁移到外地或者过世。反之,假若这户人家现在增加到20个人,分到的芦柑树也只能是100多棵。

  然而,20年的变迁何其大。荒山都可以变成绿洲,人生老病死也在情理当中。据我们调查,1985年时全村127人中,有一部分因去世或者户口迁移,如今只剩下70人。但现在全村却有144人。这意味着,其中的74人要么是新出生的,要么是后来户口迁入的。按当初的分法,这74人是无法享有分芦柑树的权利的。

  人口的变迁,为以后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合同到期:分配引争议

  2005年,承包经营合同到期。如何分2800多棵芦柑树摆到了村民的面前,进而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分法:一是按1985年127个人分配;二是按2005年144个人分配。

  按哪种分法,关乎每户每个人的经济利益。一时间,村民争论不休。

  林礼培等不少村民认为,既然20年前有约定,当然要按村约来分配,否则村约不成了一纸空谈?另外一些村民却对此嗤之以鼻,认为人口变化这么大,墨守成规,是不切实际的,他们坚决不同意按旧人口数进行分配。双方僵持不下。

  今年4月3日上午,永春县农业局、永春县司法局、永春县桃城镇政府以及外村委会,到村部召集八一场村民小组全体村民,对如何划分芦柑树,专门召开一个协调会。

  会上的初步结果是,芦柑树的分配,以20年前的约定为准。若不服该分法的村民,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此事。

  会后不久,村民组二、三、四等三个小组,按20年前的约定,对其中的2000棵芦柑树进行划分,按芦柑树好坏大小搭配,每个村民分到了一二十棵不等的芦柑树。然而,这个分法遭到了二小组部分村民的抵制。据事后了解,这几户村民在20年里,人口数剧增。

  既然有人不同意,显然只有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了。

    不服分法:村民打官司 

  今年4月初,林文清等24名村民,将当时的四个村民小组告到永春县人民法院,1985年或1986年期间担任每个小组的组长都成了被告代表人。

  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依法判令让原告享有对芦柑树的经营权及柑树分配权。

  据了解,原告的理由是,该片芦柑林承包期满,被告已经无代价将柑橘园收回。现在被告认为不宜将柑树发包,而是欲按1985年期间的人口数按人口分配到各人经营管理。由于20年期间,人口变迁大,原来的127个人口,现只有70人的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

  现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已增长到144人(包括原人口70人),如果仍按1985年人口数进行承包经营及分配,会造成早已死亡、户口迁出的人员,已经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却可以享受柑树分配权及承包权,而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又无权可享受,显然于理于法不符。

  永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6月21日一大早,几十名村民骑着摩托车,三三两两赶到离村10多公里远的永春法院。他们被告知,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然而,等他们到达法院后,却被告知原告所告之人不合适,法院将延期开庭。

  律师解释:村民告错了

  为了打好这个官司,林焕鸽等村民专门请了李律师代理案件。

  李律师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于四个村小组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不是法人,更不是公民,所以,原告将它们列为被告是不合适的。

  另外,将发包收回的芦柑园按原发包时的人口划分,是经过永春县农业局、县司法局、桃城镇政府和外村委会到村部召集八一场村村委会在会议后向村民小组村民告知,如果要起诉,应在5天内起诉。5天后,八一场自留山发包二组、三组、四组的所属村民,根据四单位认定的自留山性质按原发包时的人口数将柑树按每人应得株数分给各村民,一组的柑树现在尚未划分,原告将自留山发包一组也列为被告更没道理。同时,自留山发包四组的全部村民对分配方案均没意见,原告中没有自留山发包四组的村民。

  父子“对阵”:利益在作祟

  虽然这个官司还没有最终的定论,但官司却在村民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林炳灯是当时村民组二小组组长。在这次官司中,二小组成了被告,林炳灯等成了被告的代表人。

  一提起这个官司,林炳灯一直表示“说不清楚”,“不知道怎么回事”。问及他家里有多少人,林炳灯称,多年来,兄弟姐妹外出做生意,有的到上海,有的到浙江,实在不清楚家人有几个人。

  当问及家里有几个孩子,叫什么名字时,林炳灯更是称,人老了,什么都不记得了。

  但不少村民说,在这起官司中,林炳灯的儿子和女儿均是原告。所以林炳灯也就不愿意多谈官司。即便如此,林炳灯说,他还是希望原告能打赢这场官司,毕竟村里人口发生了这么大的变化,按旧规分配,于情于理不合。

  林炳灯的爱人则说,死去的人都有饭吃(指可以分到芦柑树),难道活的人没饭吃(指无权分芦柑)吗?有村民说:官司打赢了,林炳灯一家就可以多分芦柑树了。

  输赢何妨:村民盼调解

  二十年前的村约,二十年后的现状,芦柑树的分配究竟该以哪一个为准,村民十分关注官司的输赢,但同时也有一部分人开始担心官司会影响村民间的和睦关系。

  关于这个官司,村里一名德高望重的村民说,他们村只有100多人,平时大家和睦相处,每逢红白喜事,大家都会主动帮忙。但这个官司,无论是哪方输赢,无疑都会影响到村民间的关系。“打官司是下策,能调解最好了。”

  更多的村民希望此纠纷能尽快顺利解决,以便上山管理好芦柑树,否则农时一过,今年芦柑的收成肯定会受到影响,到头来损失的还是村民自己。

【责任编辑:林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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