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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男子酒精中毒醉死宾馆 酒友宾馆各赔两万元
2006-12-12 16:22:36  来源:东南早报  【字号

  喝酒,劝酒。平常交往中,这样的事常常避免不了。而陈江(化名)则为此付出了生命代价:他跟几个朋友喝完酒在宾馆休息时,因酒精中毒死于非命。

  陈江死后,他的家人将跟陈江喝酒的朋友以及陈江最后休息的宾馆,告到法院。这场酒后官司,近日有了一审结果:跟陈江喝酒的几个朋友及宾馆,应赔偿原告数万元。

  男子酒后死于宾馆

  今年4月4日,泉州市区一家宾馆内。服务员久敲一客房,却无人应声。服务员只好打开客房,发现客人已经不知何时死亡。

  经调查,死者是陈江。调查结果,还原了陈江生前跟朋友喝酒一事。

  4月3日晚,陈江与张某、黄某三人在泉州市区一酒楼喝酒。林某打电话给张某,邀请张某到宾馆喝酒。当晚9时许,张某即叫陈江、黄某一同前往宾馆一间包厢,与先行到达的施某、沈某、林某一起喝酒。席间,陈江及施某等6人分成两组进行猜拳,输者罚喝啤酒。喝酒过程中,陈江说喝啤酒较涨就改喝泸州老窖白酒。

  席间,宾馆KTV经理蔡某几次到包厢内关照林某等人并敬酒。晚11时许,张某喝醉后,沈某即护送张某先行离开宾馆。不久,当林某结账后,准备和其他人离开宾馆时,发现陈江饮酒后已睡着,无法叫醒,林某、施某、黄某三人即将陈江架到包厢内的沙发上躺下,并交代在场的宾馆KTV经理蔡某,如果陈江在KTV要打烊时还没醒,就在宾馆内开一间客房让其住下。随后,林某等三人各自离开宾馆回家。

  凌晨0时过后,蔡某见仍无法叫醒陈江,即拿出200元叫宾馆一主管到总台开房。该主管以蔡某名义交纳押金200元并以蔡某名义办理了客房的住宿登记后,蔡某让宾馆内的其他3名工作人员将陈江架起送进客房,将他放在床上躺下。几名工作人员见陈江还在酣睡中,即退出客房。蔡某在交代总台次日下午2时,陈江所休息的客房按自动退房处理后,离开了宾馆。

  次日下午2时,宾馆服务人员进入客房后发现陈江已死亡。

  死者家人索赔近42万元

  陈江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年愈七旬的双亲,下有6岁的孩子,他的突然死亡,给家人带来了无尽的伤痛。陈江的家人决定为此讨个说法。

  经法医病理学检验,结论为“陈江系饮酒后酒精中毒死亡”。陈江的家人认为,宾馆对顾客陈江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跟陈江喝酒的林某等5人,在与陈江共同饮酒中发现陈江已醉倒时未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导致陈江酒精中毒失救死亡。

  为此,陈江的家人作为原告,将宾馆及林某等5人告到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六被告共同赔偿各种损失近42万元。

  朋友称不应承担责任

  面对巨额的索赔,林某等人却有不同的看法。

  张某称,自己已经先醉倒,没有救助能力;沈某称,在张某醉倒后,自己护送他回家,对此后发生的意外根本不知情。施某等人称,发现陈江醉倒入睡后,即将他扶到沙发上躺下并交代宾馆负责照顾陈江。张某等5人认为,他们对陈江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当知道过量饮酒会产生的后果,却不计后果过量饮酒,导致死亡,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宾馆则认为,陈江是因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死亡,这个结果跟宾馆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因果关系,且宾馆不存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宾馆对陈江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当赔偿责任。陈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当知道过量饮酒会产生的后果,却自甘冒险,应自行承担责任。

  没照顾好朋友要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能醉人,多饮伤身,这是一个基本常识。陈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人,完全应当预见到饮酒过量对自己身体可能造成的危害,但其在一处饮酒后继续到另一处与他人猜拳赌酒,导致酒精中毒身亡,所以本人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林某、施某、黄某三人在陈江大量饮用白酒后酣睡且无法叫醒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但他们三人除将陈江架到沙发上躺下并交代宾馆为陈江开房后即离开宾馆,未尽到合理的注意、照顾义务,三人对陈江的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已醉酒的张某及先行护送其离开宾馆的沈某,已不具有避免损害发生的机会及能力,故张某及沈某对陈江的死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被告林某等人在离开宾馆时交代在场的宾馆KTV经理蔡某在陈江无法叫醒情况下,在宾馆内为陈江开房,但林某等人是基于蔡某是宾馆的部门经理才交代其为陈江开房,况且,蔡某当时也是在工作期间,为维护宾馆的利益,履行应尽的职责,故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代表宾馆接受委托。宾馆的留宿行为虽然与陈江的酒精中毒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宾馆接受顾客的委托且明知陈江大量饮酒无法叫醒,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同样未尽到合理的注意、照顾义务,致使陈江酒精中毒失救死亡,其也应对陈江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陈江对其自身的死亡后果应承当75%的责任,林某、施某、黄某、宾馆对本案损害结果应根据过错程度,分别承担5%、5%、5%、10%的赔偿责任为妥。据此林某、施某、黄某均分别赔偿原告2万余元,宾馆赔偿4万余元。 (记者黄墩良林加华实习生王锦辉 )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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