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把“抢鱼”案
办成法治公开课
从报道字面上看,这是一起典型的“聚众哄抢”事件,它具备构成“聚众哄抢罪”的基本要件。但是,在报警之后,当地派出所出动3名警察到现场,却没有按犯罪状况处置。如果仅仅是“人数悬殊”之类的理由,根本说不过去。因为依现在的通讯水平,请求援兵,决非一件难事。而他们没有请求支援的原因,也许与事后网上流传的“水库中的鱼存在合同纠纷”之类的原因有关。这个传闻不管其真实性如何,但它客观上起到了混淆处置者视线的作用,使他们将“侵害”看成了“纠纷”,再加上“参与者众”,而降低了处置等级。
事实上,这类事情绝不是孤例。在处置类似的群体性事件的时候,现场处置者往往会因为各种事件以外的原因,而忽视了法律的涵义,在情理和法理之间寻找平衡,甚至妥协,这固然有基层工作的特殊性原因,但很容易将是非明确的法律概念变得模棱两可,甚至埋下更深的隐患。
以此次抢鱼事件为例,有几个法律概念是不容忽视的:一、老人的渔场是否存在承包合同纠纷,与村民哄抢,从法律意义上讲是完全不搭界的两件事。老人该搬迁还是该补付承包款,自有法律裁决并执行。任何避开法律自行哄抢的,都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二、村民们即使百人之众甚至更多,也无法改变此事件是一起哄抢事件的性质。一些基层执法机关,往往在“责众”与“从众”之间,本能地做“影响最小”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往往就会出现被侵害者因为人少言轻,眼睁睁地看着利益被侵害而无力反抗。本应该站在他们一方的执法者,却选择了息事宁人,这显然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平等,不能因为双方人数或势力的差异,而发生偏差。
这一起小小的抢鱼事件,既显现出民间契约精神的缺失,也显示基层执法机关临场处置原则的暧昧,还显示出围观跟评的网友们并不太清晰的法律意识,这些,都是依法治国进程中一个个看似不起眼,却影响深远的绊脚石,希望当地有关部门,能以法治的精神,抽丝剥茧查清事件真相,还受侵害者以公道。此举,不仅能维护法律公平,还可以为更多的人上一场生动的普法公开课。(摘自《华商报》)(评论 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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