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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八旬老人养鱼遭哄抢续 警方将根据视频调查
2014-11-11 08:18:15  作者:苏禹成  来源:海峡都市报  【字号

  【说法】

  律师:村民的行为已违法 是否入刑需视具体情节

  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杨建亮律师称,从情节上看,村民的行为已经涉嫌聚众哄抢罪。

  他称,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不过刑事上构成本罪,并非是所有参加聚众哄抢的行为人,而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积极参加的人是指带头的、抢得比较多等。“一般大规模的哄抢,一般背后都有人在起哄带头作用”,杨律师称。

  就本案而言,村民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水库有明确的承包者,水库养的鱼属于私人财物”,至于是否违反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需要视情况而定。民事上,杨律师认为,承包方可以向任何一个有参与哄抢的人进行索赔。承包者可根据购买鱼苗的价钱、劳动力花费等进行损失评估,进而索赔。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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